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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esday, February 1, 2011

梁文道 --- 維權與維穩

維權與維穩作者: 
梁文道 

絕大多數的維權人士都已經是受害者了,就算偶爾有些過激的言行,難道我們不能體會其可憫之情嗎?

他們說法院把審訊安排在一個比較小的法庭,裝不下多少人,所以那漢子的妻兒都進不去旁聽。 審訊結束,他一如所料地獲刑有罪,然後立即被警員押上囚車。 這時他的太太抱起孩子,在大雨中一路追一路哭喊,直到重重圍防把她擋住為止,她看著幾月不見的丈夫坐在車上絕塵遠去,而兒子在不斷重複: “爸爸!爸爸!”他們說,在場的記者都不忍再瞧那女人一眼,有的甚至忍不住紅了眼眶。

這人犯了什麼罪呢? 原來是“尋釁滋事罪”,檢方起訴他利用一樁事件,在互聯網上惡意炒作,並“煽動糾集”群眾到公眾場合“以喊口號和進行非法聚會方式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”。 有什麼天大的事值得這漢子“惡意炒作”,搞到自己要身陷囹圄? 原來是為了孩子;他的小孩子吃了有問題的奶粉,患上腎結石,於是他就硬起心腸和各種各樣看得見看不見的力量周旋下去,維權到底。

而維權,今天竟成了很多人眼中破壞穩定的可怕行為。 有民意代表在“兩會”上公然提議政府應該打壓一切上訪行動,有地方官員驕傲地展示精神病院“收容”上訪者的輝煌成績,還有地方不惜動用各式國家機器的配備,直把維權民眾當作維穩工程的心腹大患。 當維權者無路可走、行無可行的時候,他們就只好上網,或者乾脆堵到媒體機構的大門,以為傳媒會是他們最後的出口。 那些滿紙冤情的信件,我們這行人都應該收過不少。 儘管訴求的範疇不同,可是他們都在維權,都想要維護自己身為公民的合法權益。

所謂“人權”,並不單單是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。 從漢娜·阿倫特到喬吉歐·阿甘本(Giorgio Agamben),許多哲學家一再提醒我們,沒有公民身份的人只能剩下赤裸裸的生物性存在。 好比流離失所的難民,不受任何主權國家的承認,因此也沒有基礎獲得其他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。 你叫他們去和國際社會要求接受教育的權利,結果大概會很無奈。 公民身份就像一件寶貴的衣服,上頭承載了一連串的權利;一個人通常要穿上這件衣服,才能享受包括住房、保健、安全、隱私和接受公平審判等數之不盡的權利。 假如你生在一塊無主孤地,又沒有加入任何國籍,因此不是任何一個政治社群的成員,那麼你剩下來的“天賦人權”也就肯定蒼白得可憐了。

從這個角度去看,維權者要維護的不只是某項具體權利的不受侵犯,而且還是更基礎的公民身份認定。 他們覺得自己既然是這個政治社群的一員,既然具備公民的身份,那就當然也能享有公民該有的權利了。 他們請願、上訪甚至集會叫口號,就像是不停地在招手跳躍;“餵!你看到我了嗎?我也是公民呀!”

有些學者一直在勸告政府,千萬不要亂用“剛性維穩”的手段去對付維權的百姓,他們只是想爭取自己的權益,沒有必要把一些和政治無關的利益矛盾上升到政治矛盾。 在讚成這些建議之餘,我卻覺得維權在另一個更深的層面上始終離不開政治,因為維權行動的基礎正在於公民身份的承認;維權者要國家承認這個身份以及它所涵蘊的權利。

相對而言,“維穩”卻是一種排除行為;它要排除的是不利於社會穩定的負面因素。 被認為的負面因素假如是一些維權的人,那麼也不能再把他們當成這個社會的正常成員了,有如對付病變的細胞,得將他們排除出去,嚴加治理。

所以維權和維穩在這一點上恰成對比,前者要求承認,後者意味否定;前者的重點在於加入社群以享有公民值得享有的權利,後者的重點則在於把一些人排除在正常的社群之外,同時否定這些人的訴求是合理合法的。 如果你濫用維穩的框架去看待維權行動,那就表示你根本沒有聽清楚對方的話。 他們不是跑來特意惹麻煩的,更不是想造反;恰恰相反,他們要的是被看見、被聽見,以及被承認;如果他們真的是敵人,又何必要求你的承認? 以“維穩”的名義去強硬地回應維權,就是用否定的答案去回應肯定的訴求。 想想看,絕大多數的維權人士都已經是受害者了,就算偶爾有些過激的言行,難道我們不能體會其可憫之情嗎? 照道理講,凡是權利受到損害的公民都該得到補償,而不是根本不被當作公民看。 可現實裡,我們卻不時發現,受過傷的,還要再受傷一遍。

(作者為鳳凰衛視主持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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